江西現代技師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確保每一個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即技師學院學生、中專部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院各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第八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院各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門應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斗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各部門用工申請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同時,負責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二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工部門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三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管理 第十六條 設崗原則: (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學院各用工部門崗位需求申請情況,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申報及招聘: (一)各部門申請設立固定勤工助學崗位需在每年6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江西現代技師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部門用表),說明勤工助學崗位數、所需人數、工作內容、工作時間、擬定報酬等,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分管院領導審批,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二)臨時崗位需提前兩周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設置申請。 第十九條 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門提出崗位申請; (二)學生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西現代技師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同等條件下建檔立卡戶學生優先)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院相關網上公布錄用學生名單,公示期5天。公示完后學生到學工網下載《江西現代技師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用工部門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有機結合。 第二十二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再行推薦適合工作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三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2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四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二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原則上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院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部門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