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理暫行規定
來源:學工處 發布時間:2017-10-13 17:29:05 點擊數: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建設良好的校風,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全日制各級各類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外開展教學實習、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實施紀律處分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教育學生遵紀守法。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具體運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既往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認錯態度不好,拒不交代違紀事實或隱瞞重要情節或偽造情節者。
(二)同時違反兩種及以上紀律者。
(三)屢次違反紀律者。
(四)對檢舉、揭發的人實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者。
第七條 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原則上為一年,其它處分的期限為1-6個月。違紀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和明顯進步表現,可申請按期撤銷處分;有突出表現者,可申請提前撤銷處分;無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延長處分期;受處分期間又犯新錯誤者,則開除學籍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規定
第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者,被公安機關處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作如下處理:
(一)組織策劃他人打架但本人未動手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同時賠償他人醫藥費。
(二)策劃者動手打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同時自理本人醫藥費和賠償他人醫藥費。
(三)持械打人或打人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同時自理本人醫藥費和賠償他人醫藥費。
(四)聯絡串通校外人員到校滋擾或打架鬧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五)嚴厲禁止聚眾斗毆行為,凡5人以上打架者則視為團伙斗毆。如通過打電話等方式聚眾、打群架的召集者,并視情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同時承擔相關費用;應邀參與滋事并動手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因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但程度較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同時自理本人醫藥費和賠償他人醫藥費。
第十條 對偷盜、詐騙財物者,除退賠財物外,給予以下處理:
(一)案值(含共同作案者)1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賠償對方損失。
(二)案值(含共同作案者)1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同時賠償對方損失。
(三)案值(含共同作案者)達1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開除學籍。
(四)作案兩次(案值在100元以下)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賠償對方損失。
(五)如有威脅或采取暴力行為者則加重處分,直至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六)盜竊、詐騙者未能成功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章用電者,作如下處理:
(一)在學生宿舍下列電器列為違章電器:
電爐、電飯鍋、電炒鍋、電磁爐、電水壺、熱得快、直發器、卷發器、電取暖器、電熱毯、電烙鐵、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以及功率在500W以上的飲水機等用電設備。
(二)學生宿舍內使用或存放違章電器等物品者,一經發現收繳,并報保衛處備案。首次使用違章電器的,由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在全院通報批評;再次使用的,給予記過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學生寢室內發現違章用電行為又無法查實當事人的,由學工處對該宿舍成員進行批評教育,并在全院通報批評,該宿舍成員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四)違章用電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賠償損失,并依事故的情節和危害程度嚴肅處理,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男女同學之間應正常交往,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給予嚴肅處理:
(一)如男女同學之間交往有舉止不當、有傷風化,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交往中有為與異性交往而發生打架或侮辱女性、騷擾異性等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與異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十三條 對學生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一學期未辦理任何手續,無故曠課(含實習課、晚自習)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曠課累計達3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4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達50學時或連續曠課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累計達60學時或連續曠課達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累計達90學時以上或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對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1、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攜帶有關書籍、資料進考場,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通過各種手段獲取他人答題信息或為他人提供答題信息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讓他人替考、替他人考試、兩次考試作弊、組織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升級與留級
學生在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后,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經補考后不超過二分之一門數不及格者),準予升級。同一學年內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門數不及格者或在校學習期間補考后考核成績累計達五門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留級的學生,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遇沒有連續招生的專業,可做如下處理:
1. 視情況調到其他學制相同或相近專業。
2.如無學制相同或相近專業,可隨原年級試讀一年,試讀期間無不及格課程,可編入原年級;試讀期間又出現不及格課程,作退學處理。留級生留級前某門課程考核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本人提出申請免修時,學校教務部門可根據該課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未經批準的,仍須重修。 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兩次為限(三年及以下學制的,以一次為限);留級生應向學校交付重復培養費,其標準按本校、本專業(或同類學校、同一專業)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學生辱罵教職員工或與之發生肢體沖突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擾亂正常教學或公共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經教育尚能改正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無效或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在校園內外參與賭博性質活動者,一經發現,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非法復制、傳播、觀看色情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直至報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學院作息時間進入網吧,或進入營業性舞廳等娛樂場所者發現一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二次者給予記過處分,第三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由家長帶回反省,第四次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七)對翻越學院鐵門、圍墻的處理:初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兩次的給予記過處分;三次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由家長帶回反省;第四次的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蓄意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除按價賠償外,視其性質程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在校園內亂拋亂扔的,一經查處,給予警告處分。
(十)對其他未列入違規違紀現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十一)嚴禁攜帶管制刀具
1.學校學生嚴禁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攜帶和私藏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險器具。
2.學生自覺上交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險器具,學生檢舉揭發他人攜帶和私藏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險器具的違規行為。若私藏不交或拒不交出,經搜繳出來者按有關辦法處理。
(十二)嚴禁飲酒
1.學生嚴禁攜帶或私藏酒品,嚴禁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飲酒。
2.嚴禁校園商店內出售一切酒品,若違反規定,一經核實,立即終止其經營行為。
3.學校要切實加強食堂、商店、寢室、校園周邊等重點場所和周末、節假日、同學生日、同學聚會等易發時段的監控和檢查。
4.對飲酒學生,學校應按照隔離醒酒、恢復常態、詢問了解、排查隱患、說服教育、認錯檢討、繼續監控、杜絕滋事的程序,妥善處置飲酒學生。若屢教不改者按有關辦法處理。
(十三)嚴禁吸煙
1.學校學生一律不得在校園任何地方、任何時候吸煙。
2.校園內商店嚴禁出售香煙,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其經營行為。
3.學校將重點關注有吸煙陋習的學生,隨時收繳學生攜帶、私藏的香煙。
4.學校將對寢室、廁所、浴室、校園等僻靜場所加強監管,嚴禁學生偷吸。
5.發現學生吸煙,要立即收繳,并迅速查清來源,立即給予批評教育。若屢教不改者按有關辦法處理。
處理辦法:
凡違反“三禁”規定的學生,一經查實,按以下辦法處理:
1.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險器具、煙、酒,一律沒收。
2.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險器具,第一次記過,第二次留校察看,第三次開除學籍處理。若使用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險器具,造成嚴重后果,賠償相關經濟損失;若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3.學生攜帶、私藏酒品,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記過,第四次留校察看。
4.學生飲酒,無論校內校外,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記大過,第三次留校察看。若因飲酒滋事,造成后果,輕者留校察看,重者開除學籍;若觸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5.學生吸煙,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視其情況給予相應處分。
6.對違反“三禁”規定的學生,在評優、入團、入黨、實習等方面,在規定時間內不予考慮。
7.所有處分一律放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并通知家長,報主管業務部門和省或設區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1.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2. 因病應該休學而堅持不休學者; 3.經指定醫院確認,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4.在校期間,男女生有越軌行為,造成一定影響,經教育不改者; 5.自愿要求退學者; 按本章規定所作的處理,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十八條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不退發當學期費用,學校應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學年并取得相應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九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的同時接受以下處罰:
(一)如被處以開除學籍處分的,當月起停發國家助學金,如已享受國家免學費資助的則自動取消。
(二)對二年級學生,有記過以上處分沒有撤銷的,在處分未撤銷之前,學院暫不推薦參加就業安置。
(三)對被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一律取消各種先進評比資格。
第二十條 學生因違紀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所收取的本學年的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違紀學生處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學生違紀應重在教育預防、重在群防群治。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法規、校規為準繩,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材料充分的基礎上進行。記過及以下處分由班主任或相關部門申報材料,學生工作處學生管理專員審核,學生工作處處長審批。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或相關部門申報材料,學生工作處學生管理專員審核,學生工作處處長審批,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的報校務委員會研究批準。
第二十二條受處分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三條處分期滿撤銷處分的程序是:
(一)違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班主任簽署意見;
(三)學生工作處學生管理專員簽署意見;
(四)學生工作處處長審核;
(五)分管學生管理工作院領導審批。
附則
第二十四條違紀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應嚴格遵守校規校紀,深刻反思錯誤,每月定期向班主任和學生工作處書面匯報思想,思想匯報存檔。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