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來源:學工處 發布時間:2017-10-13 17:06:11 點擊數:次
為了維護校園的安全和穩定,及時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穩定、不文明的因素,推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上級有關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學院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
學院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平安校園服務。
二、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各部門負責領導、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學院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各負其責:各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歸口調處的原則,對口排查調處本部門主管領域的矛盾糾紛;各班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學工處和班主任負責排查調處各班的矛盾糾紛。
(三)積極防范:貫徹標本兼治、預防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針。
(四)依法調處: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辦事,堅持當調則調,該判就判,調判結合,解決問題。
(五)綜合治理:充分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綜合措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社會組織調解的積極作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排查的主要內容
(一)可能影響學院穩定的問題;
(二)影響學院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
(三)至今未能徹底解決的集體上訪和纏訪問題;
(四)其他有必要排查的問題;
四、總體目標
建立健全學院黨、政統一領導,學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行職責,共同參與的長效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創新適應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新情況新特點的工作體制和手段方式;構建覆蓋全院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網絡,確保大多數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防止各類校園矛盾糾紛演變為群體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維護學院的和諧穩定。
五、具體實施
(一)學院組織成立專門的學院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安全保衛工作院領導任組長、學工、保衛人員為組員。學院各類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學院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小組成員明確分工、各司其職。
(二)排查工作
定期排查校園內各類矛盾糾紛,暢通信息反饋渠道。排查調處矛盾糾紛要遵守預防為主、發現調處為次的原則,以說服教育為主要方法,以團結、安全、穩定為出發點。
排查范圍包括各部門、各班級各種可能影響學院穩定的矛盾糾紛,重點是利益關系復雜、矛盾糾紛活躍的部門、班級和群體。
排查分學院排查、部門排查、班級排查三類。部門排查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部門組織排查本轄區區域內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學院穩定的矛盾糾紛。班級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級主動排查內部存在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學院穩定的矛盾糾紛。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和特別防護期排查。
日常排查是各部門和各班級在日常工作中,隨時了解、發現、掌握各種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活動。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學院保衛處反饋。
定期排查是各部門和各班級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對本轄區內存在的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排查和匯總上報的活動。
專項排查是針對特定領域存在影響學院穩定的傾向性突出問題開展的排查活動。專項排查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或根據學院部署要求具體組織落實。面向對象為學生的專項排查,由學工處組織實施。
特別防護期排查是在臨近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日,集中力量組織開展的預防性全面排查活動。
(三)調處工作
調處工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和按照政策辦事,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處理,做到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排除不放過,確保發生的問題及時解決。
調處工作實行各部門和班級責任制。校園問題由學院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調處,部門內部問題由分管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負責調處,班級內部問題由學工處及班主任負責調處。
調處學院矛盾糾紛,針對不同情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仲裁等方法。及時了解掌握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涉及人數、主要訴求、重點人員和當前動態等情況;掌握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制定解決問題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態擴大升級的處置預案,并明確答復口徑;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工作,耐心細致地進行說服、勸導,同時對重點人員組織落實重點教育管理措施;組織落實工作措施或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解決問題,消除隱患。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不推諉,誰先知道誰負責,重大問題上報校務委員會研究處理。
(四)報送和登記
建立矛盾糾紛信息臺帳和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發生地點、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主要訴求、事態發展預測、組織調處工作情況等要素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其中重大問題(個案)應逐級上報備案,并及時補報最新情況,實行動態化跟蹤管理。凡學院舉行重大集體活動,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學生非正常傷亡事件,要做到報告及時,信息暢通,對未按要求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的,堅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懲。
無論是定期排查,還是問題的發生及處理都要及時、真實地做好登記、記載并做好歸檔工作。每月對學院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行匯總,填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報表,上報集團公司校管辦,并供各級領導和學院檢驗。
(五)責任追究
對各部門、各班級開展校園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因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得力導致學院矛盾糾紛突出的部門和班級,應給予通報批評。
對未能及時排查掌握學院矛盾糾紛或調處化解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區分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涉嫌瀆職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